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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劳社发〔201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审批表(略)
  2、自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略)
  3、自贡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4、自贡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更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09〕11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出资、政策扶持、社会筹资等形式,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管理及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以下岗位: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市场协管、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社区(村)劳动保障等其他社会性服务。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门卫保安(收发)、保洁绿化、打字复印、汽车驾驶等。
  (四)其它公益性岗位。其它用人单位当年新开发的保洁、绿化、门卫等服务性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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