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漳政地〔2008〕73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龙政综〔2008〕194号文悉。经研究,同意福建省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原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164号文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3.1982公顷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补交土地出让金1487163元人民币。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50年。
  在土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