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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0〕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平台。2007年5月,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强化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调解能力。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调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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