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海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2008年第2次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8]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青海省海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和格尔木寰宇出租车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代理险种范围见附表。
二、青海思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且不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不予核准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请你公司及时将本批复的相关精神传达至被核准兼业代理机构,并督促其在2008年4月30日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委托领取人应持被核准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被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监管费,监管费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收取。
五、被核准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领取许可证时一并缴纳2008年度监管费。监管费可以现金方式缴纳,也可以转帐方式缴纳。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账号-63001883637058026823
六、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在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严格执行《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