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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28号)文件精神,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林业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本方案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在该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格的1%-3%确定。工资支付保证专户资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园林绿化部门监督,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三、施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银行存入凭证和承诺书,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交由企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方案实施前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按照施工进度由施工企业到银行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冲减部分,施工企业应在冲减后的30日内补存,不按时补存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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