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时限
(一)2010年2月25日前,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场要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隐患治理和闭库相关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治理完成时间要求,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须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场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二)其他尾矿库企业也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尾矿库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加强领导,组织对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个排查,查清情况,建立完善档案。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隐患治理方案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尾矿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防救并举、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巡检和监测监控,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处置,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排除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体稳定和排水排洪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市、县)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隐患治理。
(四)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在隐患治理的同时,鼓励、支持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