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计算,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