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评委会评审之前在其网站上公布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组织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项目,编制考察评审方案,并在召开公益金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其它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评委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经评委会审议确定资助的项目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向评委会主任报告公示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可由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和市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二)符合《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资助项目,按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三)区属单位及项目的资金拨至区财政局;
(四)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按核定金额拨到市民政局的公益金支出帐户。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项目的进度拨付给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评审会议纪要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