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市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
(三)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公益金资助的,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