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限额如下:
(一)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二)对社区居委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对残旧危房需拆迁重建或维修改造的社会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设施),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五)对本市贫困家庭学生捐资助学,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六)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七)对口扶持资助的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以公益金为主要建设资金的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含残疾人事业项目)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和市残联等单位组成。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