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民政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 深民福〔2004〕36号)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