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3.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
14.税务部门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15.农业部门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占用耕地的核实工作。农业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现场开展对耕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负责对耕地的复耕工作进行督促和验收。
16.林业绿化部门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占用林地的核实工作。林业绿化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树木修剪、移植、砍伐手续。对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造成的林地林木损毁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17.向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用地单位或矿山企业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合法采矿手续,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四、责任追究
因为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导致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严重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对违法采矿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发生地质灾害、国家资源严重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