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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6.公安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中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于涉嫌土地、矿产资源犯罪的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审查不予立案的,可将材料退回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直接立案查处。

  对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资质审核手续的用地单位、个人和矿山业主,不得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采矿手续,公安机关对非法用地单位和矿山业主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提供火工产品。

  7.规划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等业务。

  8.城乡建设或者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9.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10.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执法权限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1.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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