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事处在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中的责任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明确。
三、职责分工
根据《15号令》、(国办发〔2007〕71号)和(黔府办发〔2009〕8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如下:
1.各区、县(市)政府在共同机制中的职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中的规定执行。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及《15号令》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矿产违法违纪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按层级管理抄报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相关法规立案查处。依法受理立案的案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将案件资料退回国土资源部门。
4.检察机关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2008〕204号)中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负责相应的立案监督。
5.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中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负责相应的审判、执行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坚持“快立、快审”的方针,依法作出裁定。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及时执行;依法不能执行的或暂缓执行的,应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