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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九)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计发养老金。

  (十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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