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09〕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委八届四次和六次全会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一)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