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公[法]字[2010]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14日 深公通〔2003〕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现发现我市部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妨碍了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正常网络安全秩序。为加强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