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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号 2010年1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公房管理。

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机关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字[2003]1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通知》(宁党办综[200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系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使调配、管理职能。
  第三条 省级领导干部公寓属周转住房,只安排从外省区市调入宁夏工作的、家不在宁夏的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居住。未经住房管理部门同意,个人不得调换、借用或挪用。
  第四条 居住在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领导干部,已调离本区或另行安排住房的,在三个月内腾退公寓,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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