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新开工项目标准。确认项目新开工须具备:项目主体基建工程正式开挖基槽,并连续施工作业,且已经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 竣工项目的标准。有竣工验收报告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项目总体形象是否基本完成;二是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基本完成;三是下年度是否继续列入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四是项目是否投入试运营或试生产。
第五条 由于省市政府或市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视同完成工作计划。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年度完成投资分段计分的,按完成投资额取整数计分,多出的不再计分。
第七条 跨区域的园区或重大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区不能明确区分具体投资和子项目的,有关县(市)、区均得项目数计划分数。项目完成投资能够分清所涉及县(市)、区投资的,分别按本县(市)、区实际完成投资计算;不能分清投资的,按全部完成投资计入所涉及的县(市)、区分数。
第八条 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表现酌情扣分,直至基础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方法为:
1未按时上报省、市重点项目报表的每不按时一次扣5分,连续2次不按时上报的加倍扣分。
2市重点办或市发改委召开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5分、应参会人员不请假无故换人扣2分、迟到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工作周报的扣5分。
4省、市组织的投资和重点项目检查、考核等活动,依据被查资料是否整洁齐全、真实,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酌情扣分,最高可扣10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重大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会、项目观摩等其它重要活动的扣15分,无故更换人员的扣10分。
6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本县(市)、区行风评议中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3分;名列第四名的不再加分。从第五名开始,评为第几名减几分。
7各县(市)、区参加各项会议情况以每次会议签到存档情况为准,上报工作周报或参加其它活动情况以工作周报档案和活动记录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