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北碚、万州、涪陵、黔江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三院临床检验中心、重医大附一院、市二院、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救治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实际,决定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患病人数和重症病例数仍在上升,在符合条件的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能提高甲型H1N1流感早期发现和诊断的能力,及时有效治疗甲型H1N1流感病人。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三)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
按照以上条件,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拟在我市以下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重医附一院、市二院、市九院、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
三、工作步骤
(一)技术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培训对象为相关医院具体从事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人员,培训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技术培训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