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一)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乡镇卫生院可以代村卫生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补偿资金。
(三)慢性病专科门诊: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县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村卫生所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县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为30元,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2元,村卫生所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0元。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按照《兰州市新农合慢性疾病门诊费用补偿管理办法》(兰新农合发〔2008〕5号)执行。
五、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范围
1.药品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治疗费:各种皮试、注射和输液费、小型清创缝合和外科换药、针灸及火罐等常规治疗费用。
3.医技检查费(限于卫生院及县级医院):X线透视、拍片,心电图,B超,血、尿、粪等常规化验检查费用。
4.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二)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之外的药品费用;
3.跨年度门诊费用;
4.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
5.经审核、调查属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
6.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7.冒名顶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