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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及《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抑制过度住院消费 。
  (二)普通门诊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服务为主体,慢性病或大病门诊以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切实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镇)”。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和对病人实行“按比例直补、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按个人筹资总额30%的比例筹集,2010年暂按每人45元标准筹集,其中30元为普通门诊、15元为慢(大)病门诊。开展门诊统筹的同时,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将终止家庭账户和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的门诊定额补偿。家庭账户的余额予以保留,用于参合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同时启动门诊统筹工作。
  (二)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本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三)门诊统筹基金中应提留10%作为风险金,且只能用于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超支时调节使用。
  (四)门诊统筹资金由县区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乡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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