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组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专家签名;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五)有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其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结束后10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发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DB、重庆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50、四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50××××(四位顺序号)-××××(年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并分别通报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