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内容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
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还应当组织相应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申请报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庆市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