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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药监局、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当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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