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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纳入芗城区、龙文区统一管理。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人。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计发系数160是根据我省60周岁农村人口平均余命和利息因素确定的,全省统一)。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调整机制。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本意见下发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区由市政府确定。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3、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当地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其它社会保障的工作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与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省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再就业 资金中用于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具体操作规程和资金补助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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