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新元茗苑”二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79号)
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用地申请悉。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1996〕1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漳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30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收回市区水仙大街北侧、元光南路东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4561.18平方米,并将其中14386.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新元茗苑”二期建设用地;其余174.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道路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1347640.4元人民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