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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失效]

  3、灵活运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政策、募集资金投向具体明确、改制基础工作规范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较强、市场前景广阔的拟上市企业,要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把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尽量减少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4、坚持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拟上市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行政审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
  5、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兑现支持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
  对完成辅导验收,正式向证监会上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的企业,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或“买壳”、“借壳”上市且总部和纳税在漳州、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漳州市域内项目建设的,比照前条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7、本地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再融资,单次募集资金超过3亿元,且按照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单次再融资规模3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各承担25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万元。
  8、相关奖励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经企业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经贸、人行等部门联审,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9、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调帐等原因,增加账面利润而补缴的所得税款,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办审核确认,报同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同级政府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入预算,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10、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的两年内,由同级政府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上市后自行终止。自企业上市当年起计算,三年内由同级政府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
  11、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公司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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