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芝山、天宝、浦南、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8〕141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漳芗政文〔2008〕83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对芗城区芝山镇、天宝镇、浦南镇和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芝山镇前山村、上坂村、西院村、康山村和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2.7545公顷、园地4.0995公顷、林地0.388公顷、其它农用地0.4157公顷,合计7.6577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芝山镇前山村、上坂村、林内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7.6577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2.7545公顷、园地4.9032公顷。
二、同意天宝镇后巷村、珠里村和墨溪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10.3419公顷、园地13.5763公顷、其它农用地0.459公顷,合计24.3772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天宝镇塔尾村和浦南镇鳌浦村、园坑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24.3772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10.3419公顷、园地13.2848公顷、其它农用地0.7505公顷。
三、同意浦南镇福林村、浯沧村、浦林村、高坑农场和畜牧场原规划预留为耕地21.0879公顷、园地8.1675公顷、林地1.75公顷、其它农用地12.7145公顷,合计43.7199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浦南镇果林场、浦南村、鳌浦村、园坑村、东坑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43.7199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21.0879公顷、园地18.712公顷、林地1.65公顷、其它农用地2.27公顷。
四、同意石亭镇埔尾村、蔡前村、鳌门村、秋坑村、丰乐村、北星村、乌石村、田边村、寮里村、龙秋村、洋尾村、新厝村、北斗村、镇农场和南坑街道办事处坑头村(97年编制的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含坑头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41.1153公顷、园地46.0994公顷、林地1.45公顷、其它农用地2.2225公顷、未利用土地0.52公顷,合计91.4072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石亭镇寮里村、埔尾村、北斗村、北星村、乌石村,浦南镇园坑村、鳌浦村、浯沧村,天宝镇天宝村、塔尾村和芝山镇上坂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91.4072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41.1153公顷、园地48.7719公顷、其它农用地1.04公顷、未利用土地0.48公顷。
五、你区应抓紧修改相关图件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将芗城区芝山镇、天宝镇、浦南镇和石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