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独立工矿区所办的属于移交方式的社会职能,企业与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可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分离移交,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核定基数后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1.属于分离移交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公安还未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要求在2009年全面完成。其他办社会机构,从2009年起,2011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属于分离改制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即2012年底前按照企业主辅分离方式完成改制。
四、机构、人员、资产、经费的确定
(一)除学校、公安外,属于分离移交范围的机构、人员、资产、经费的确定
1.资产。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移交机构的全部国有资产按照现状划分产权后,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人民政府。其中:地面建筑物由移交机构整体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资产一次性移交;零星占有的,原则上只移交机构所占有的办公设施(不含土地、房屋),或采取评估后折价移交,由当地政府将移交机构与当地所办同类机构进行整合归并。
机构移交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集团负担。其中对经过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2.机构及人员。以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为基准日,企业办社会机构及在岗并在册人员(不含集体职工)确定为移交范围,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按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移交人员。2008年12月31日(不含12月31日)以后调入人员不在移交范围之内,由企业负责安置。
3.经费。以实质性移交上一年度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作为基数,以后每年经费基数以外增加部分,由接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省级财政按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的补助标准进行补贴。
(二)属于分离改制的机构经费补贴办法
企业办社会职能采取分离改制的,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中“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政策执行,以2008年度煤炭企业集团对分离改制单位的补助经费为基数,一次性核定,由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三年过渡期后,不再对改制单位予以补助。改制单位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