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09〕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遵循原则
(一)实施对象
1.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执行本指导意见及省相关政策规定。
2.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参照本指导意见,在省国资委指导下,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遵循原则
1.政企分开、强化政府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职能的原则。
2.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与缴纳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步进行的原则。
3.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4.先易后难、分类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
5.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推进的原则。
6.政企协商、配合联动的原则。
二、分离范围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决算中办社会机构的规定分为十大类:即企业自办教育、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消防、市政、社保、社区、供水电暖气等机构。
我省企业除检察院、法院外有八大类办社会机构:即企业自办教育、公安、医疗、消防、市政、社保、社区、供水电暖气等机构。
三、分离方式及工作目标
(一)分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