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电煤供应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保量”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煤矿正常生产,协调签订供应合同。市能投集团及主要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提高产能,增加供应,主动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三)各发电企业要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变化,积极主动衔接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
(四)市电力公司要结合节能减排工作和发电企业存煤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负荷,充分利用电网调度的管理措施,对合同执行好、存煤多的发电企业,优先安排发电量。市三电办要根据来煤、来水和电网运行情况,制订用电计划方案,确保市内用电,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确保电煤合理库存。
四、提高运输效率,强化运力调控
(一)煤炭运输遵循先电煤、先重点行业用煤、先市内、先合同煤的原则。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协调,在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对按期签订合同的企业,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铁路、港航等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运力;对无故拖延,不按期签订合同的企业调整运力安排,并对签订了合同无故不按进度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三)为保证供需双方电煤合同进度,市经济信息委和有关运输部门每月进行综合平衡。尤其是电煤需求高峰的冬夏时期,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铁路、港航、海事、路政等部门,加强对市内煤炭生产企业运输方向的调控。
五、规范购销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一)产需衔接原则上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减少中间环节。
(二)鼓励煤、电企业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合同签订按照“细化当年,引导3年,鼓励5年”的原则,市电力公司在安排上网计划时,优先考虑签订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
(三)对量、质、价等内容齐全的3-5年中长期电煤合同,可先按总量的50%安排运力。
六、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主要用于发电企业外购煤(含库区)的运费部分补贴、储煤资金占用的部分利息补贴奖励供应好的区县(自治县)和煤炭生产企业,以及对电网在用电高峰期增加外购高价电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