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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渝办发[20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煤炭正常供应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9]3178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煤炭供需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责任感
  煤炭是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源,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关系着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全市煤矿整合关闭、调整结构力度的不断加大,经济快速复苏带来的能源需求增加,我市煤炭供给面临需求增长、产量下降和外调煤受阻等问题,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电煤供应形势十分紧张。
  预计2010年全市产煤4000万吨,同比下降4.9%,需求超过5000万吨,增长11%左右;其中,主力电厂需求1550万吨,增长12%,预计市内可供电煤950万吨,供需矛盾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煤炭价格。供需双方要在相互理解,立足长远并考虑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协商价格。当价格出现较大分歧或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二)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要以确保市内电煤和重点企业用煤需求为基础,引导资源配置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的企业倾斜,向签订长期、大宗合同的企业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装车发运率高的大客户倾斜。
  三、加强综合调控,保障市内电煤供给
  (一)2010年电煤供需总量以《2010年市内电煤供需平衡指导方案》为基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和各供煤企业不得减少必保量,原则上要做到月度均衡供应,在耗煤高峰期间要增加供应,对超过必保量供应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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