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各县(区、市)残联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初步拟定受助对象,经市残联同意后,报县(区、市)残工委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三、任务指标和建设标准
(一)任务指标。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摸底调查工作,根据本辖区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总户数,制定计划,明确每年的任务指标。
(二)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具体标准根据各地一般农户住房标准来确定)。新建、翻建的住房应为砖混或框架结构,符合抗震标准,具备基本生活卫生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修缮或置换的住房应对基本生活卫生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行适当的建设和改造,使残疾人居住得方便和舒适。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要多方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地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既要发挥各级党政关心重视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优势,又要发挥广大群众扶残助弱、乐善好施的优良品德,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募捐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和残疾人邻里亲友慷慨解囊。
(一)补助标准。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每户资助金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市级每户补助不少于0.75万元,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贫解困经费列支;县(市、区)每户补助不少于1万元,不足部分争取省级补助和由乡(镇)、村筹集解决。
(二)资金管理。
1、专户核算。各县(市、区)残联要设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资金专户,专项核算“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残联直接下拨至各县(市、区)残联“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与县级应配套资金按进度拨至残联。各县(市、区)残联将各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给受助对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市级补助资金在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安居工程”任务指标时先拨应补助额的80%,余下20%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下拨。
申请市级余下20%补助金时应提供如下资料:⑴《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⑵《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竣工申请补补助资金表》(附件3);⑶“安居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