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0年1月10日前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 2010年1月23日至2月28日。销售时间:2010年2月8-28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给专营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二)划定禁放、限放区域,开展安全检查。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0年1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完成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并向社会公告。2009年1月15日前,对
《条例》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依据其他相关规定凡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等,由产权或使用单位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设立统一、永久的禁放标识,丢失、破损的,一律补齐,此项工作由各地安监部门督促落实。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划定限放区域时,要远离主城区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渝中区附二院、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沙坪坝区市第七中和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九龙坡区重庆理工大学、北碚区西南大学气象园和缙云山微波站、渝北区济华中学和双凤路监测站、江北区港城管委会大楼、北部新区人和实验小学和管委会金山大厦、巴南区巴县中学),并加强环境监测敏感点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与执法。
2.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措施。2010年1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主城区《重大危险源“一对一”排查监控统计表》于2010年1月30日报市燃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