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签订合同和鉴证。经审核无误后,林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并按照鉴证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向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5.发证。林权流转双方持村组织和乡镇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林权流转合同等,向乡镇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换发《林权证》申请,并由乡镇统一到区市县林权管理部门办理。
(二)流转管理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1.商品林流转管理。对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凡在本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由村级组织依法办理;向本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还需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证明。对涉及多户的、集中连片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拥有林权的农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
2.公益林流转管理。坚持公益林管严的原则。对过去以责任山、承包山等形式将林权确权到户的各类公益林和本次以家庭承包等形式确权到户的地方公益林,凡在本乡镇范围内流转,须由乡镇政府批准;向域外流转,须经区市县政府批准。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地方公益林,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上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并进行林业资产评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国家重点公益林,除可以作为景观资源入股森林公园经营外,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服务管理。对林权流转合同实行备案制。由村级组织批准的流转合同,除流转双方、村级组织和合同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外,还须报乡镇林业部门备案;由乡镇政府批准的,须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备案。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建设。各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林业部门都要设置专门的林权流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做好林权流转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林权流转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林权流转市场建设,促进林权流转市场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加强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市县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林权流转服务人员。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置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各级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为林权有序流转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