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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一)转让。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受让人从事林业经营,并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转包。转包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承包经营,并由接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转包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三)互换。互换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管理或其他需要,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入股。入股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各方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五)出租。出租是指林地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出租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六)抵押。指林权所有者在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占有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行为。抵押人(林权所有者)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
  四、林权流转的程序和管理
  (一)流转程序
  1.申请。在流转双方达到初步意向的基础上,首先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林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林权流转申请表”,并提供《林权证》或合同,以及流转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等材料。
  其中意向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自然情况:姓名、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
  (2)林地概况: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种树种与面积等;
  (3)经营开发方向:主要指具体用意;
  (4)协议其他要素:包括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流转期满时宗地上的森林、林木储量、归属与处置方式等。
  2.受理登记。由接受申请的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林业部门进行登记和了解情况,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答复。
  3.审查复核。首先由村级组织对流转宗地的四至、面积、林种、权属和开发方向等进行审查与确认,并视情况报乡镇林业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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