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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大政发[2010]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促进森林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和增强林业的活力与后劲,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8] 16号)有关规定,现就农村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现实基础
  自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由北向南陆续展开。截至目前,我市大多数地区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一个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和股权联营为单元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格局已基本形成。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拥有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的农户逐年增多,森林资源已成为山区农民的第二块“责任田”、资源性资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或补充。同时,由于受规模、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经商、劳务、进城或无力经营的农民也期盼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等形式盘活林业资产。与此同时,有不少当地农民、城镇下岗职工、个体业户和公司、企业等渴望投资开发建设林业,但缺乏必要的林地资源。这种供需关系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这为我市开展林权流转市场建设奠定了必要基础。
  二、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林业产权为基础,以有利于资源保护和发展为前提,以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为目标,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开展林权流转工作,促进森林资源优化组合、规模经营和社会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不断提升森林的多种功能、作用和效益,为都市农业和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权益平等、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山富民的原则。
  三、集体林林权流转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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