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托幼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在册幼儿办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发放医疗保险IC卡、《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等参保手续,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办理的参保资料和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报、上缴至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作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对各参保单位在完成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每年按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每人2元代办补助费。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二)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每人每年16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市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补助制度,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40%;
(二)低保人员按应缴费额补助100%;
(三)低收入人员按应缴费额补助40%,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60%;
(四)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40%,其中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60%,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按应缴费额补助100%;
(五)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40元;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