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