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