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