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发布的《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采购记录,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三是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我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