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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2010)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企业备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评估检查。
  9、关于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1、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本年的应税所得率与实际明显不符的,一律在确定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时进行调整,但不得超出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2、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特定纳税人不得进行核定征收,特殊情况除外。
  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的确认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第十一条停止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执行。即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总分机构税收问题
  1、关于对未按规定取得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未提供税款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逐户进行审核鉴定。
  属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主动申请独立纳税或逾期仍未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属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系统中取消“分支机构”标志,完全按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于上年度新成立但按零申报的分支机构应同时补缴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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