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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最低年限,企业在会计上进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如果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在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上应按照企业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税务处理,会计和税收上不存在差异。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上述处理企业应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必需满足以下原因之一:(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7、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扣除及审批问题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是在转让损失发生的当年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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