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3号)
省卫生厅、工商局、民政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5项)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2) 各类卫生许可(登记)证现场卫生审查费;(3) 医疗机构校验费;(4) 医疗机构评审费;(5)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
2、工商部门(1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二、《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从8元/证降为5元/证。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