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09〕245号)
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现行水价分类和供、排水价格的实际情况,《成都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经过价格调整听证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简化城区水价分类,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大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部队办公用水和公办学校办公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每吨4.3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每吨2.90元,污水处理收费每吨1.40元。
经营服务业用水终端价格每吨由4.60元降为4.3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每吨3.10元降为2.90元,污水处理收费每吨1.50元降为1.40元。
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部队办公用水、公办学校办公用水终端价格,实行分步实施,政府补贴,三年到位的办法。三年分步到位,用水户实际承担的终端水价为:
2010年,工业及行政事业用水的终端水价,每吨由2.70元调为3.20元;部队和公办学校办公用水的终端水价,每吨由2.15元调为3.20元。
2011年,工业、行政事业、部队和公办学校办公,每吨由3.20元调为3.70元。
2012年,工业、行政事业、部队和公办学校办公,每吨由3.70元调为4.30元。
三、财政补贴标准及方式
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调整期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部队办公用水、公办学校办公用水价格调价的价差,由财政予以补贴。
调整的第一个年度,即2010年的价差补贴标准每吨1.10元;
调整的第二个年度,即2011年的价差补贴标准每吨0.60元;
调整的第三个年度,即2012年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调整到位,政府不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