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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川司法办发[2006]224号)


各市州司法局: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其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走向,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由于司法鉴定而引发的信访投诉有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动态,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预防出现重大鉴定质量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决定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报告事项范围如下:
  (一) 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
  (二) 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
  (三) 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
  (四) 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
  (五) 涉及外国人的鉴定案件;
  (六) 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
  (七) 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
  (八)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
  (九) 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 鉴定当事人指控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项的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突发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市州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在报告省厅的同时,向市州司法局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如有上述重大事项应报告而隐瞒不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省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或及时协调处理,或转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或按程序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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