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核实数在各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并在次年8月份注2出版的《深圳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出版的《深圳统计手册》、《深圳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在作上述调整时,既修订GDP总量,也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四、季度GDP在专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算方案进行核算,并于季后20日左右公布计算结果。若季度GDP测算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我们将对季度GDP进行修订,并公布修订后的季度GDP。注3
五、在GDP数据发布时应同时发布相关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应公布核算方法。
六、根据国家GDP数据发布制度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据。注4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到次年1月15日。
注2 此处原文为:在次年7月份。
注3 此条原文为:四、季度GDP核算按照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
(二)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三)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需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时,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注4 此条原文为:六、根据国家GDP数据发布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今后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据。考虑到我市党政领导的实际需要,我局将继续进行月度GDP有关数据的内部测算,仅供市领导研究决策参考,不对外提供。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布置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网上直报工作任务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 深统通〔2004〕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