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9〕4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包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
三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和依照《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九条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县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执行,对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同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征收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市人口计生委颁发的《执法证》,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及在执法岗位上满一年的人员,要求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执法考试。
第五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