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
(苏卫传〔2009〕12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7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今年的目标如期实现,现就37个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物,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网上统一招标采购。为此,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已于近期完成了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内遴选本地区集中采购药品,并不迟于12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启动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包括发送采购订单、及时完成到货确认、退换货等。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统一采购价格,不得与供应商另行商定药品供应价格。

  二、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础大容量注射液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省辖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可在本市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负责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应与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应及时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各地应在完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确定本地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